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CLESTRA HAUSERMA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露天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92480号“pleinAi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225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C.H.M. INTERNATIONAL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露天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我局决定:撤销第G892480号第6类“PLEINAIR”注册商标,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提供使用证据的三年期限内,在指定商品上被持续、有效且广泛地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声明及中文翻译件;
2、产品目录手册;
3、合同及对应文件;
4、玻璃隔断定形图;
5、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的截图;
6、合同及对应发票和其他对应文件;
7、隔断产品安装手册及说明、现场安装照片、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大多证据以自制证据为主,不具备可采纳性。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国际注册日为2005年9月29日,核定使用在“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9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是否在“金属建筑材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商标授权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4、5、7 均为自制证据。证据3中配料清单的大部分内容为手写版本,合同未有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尚无法证明合同是否得到真实有效的履行。证据6配料清单可视为自制证据,发票中显示的商品为玻璃隔断,并非复审商品;且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7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内在“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