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泰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09429号“R Retu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485385号商标、第16390288号商标、第430250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RETUR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复审的“货物展出”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