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古韵汀州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54456号“大美汀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2781170号商标、第32792659号商标、第12962186号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