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古韵汀州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40953号“大美汀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56575744号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959931号商标、第1616019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两件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