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388101号“DJ TRAC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J TRACY 45388101

阅读:122410 2022-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齐祎萌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韦为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9日对第45388101号“DJ TRAC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 2016 年开始使用“DJ TRACY”作为艺名进行演出,经过多年的积累,在娱乐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

  申请人:齐祎萌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韦为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9日对第45388101号“DJ TRAC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 2016 年开始使用“DJ TRACY”作为艺名进行演出,经过多年的积累,在娱乐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对 DJ TRACY 享有的姓名权,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其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易导致公众的误认,亦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资料及所获荣誉;

  2、申请人演出报道、宣传链接;

  3、被申请人抢注商标详情;

  4、出售商标聊天记录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7个服务类别分别申请注册了第37735935号“半个许仙”商标、第43410011号“叔本聪”商标、第45633858号“骏尧”商标、第46036512号“陈鹤初”商标、第56799153号“美客多”商标、第56826511号“当猩”商标、第57370885号“哟派出海”商标、第57370897号“优乐出海”商标等20件商标。

  3、经查询可知,微博昵称“半个许仙”,注册时间为2011年3月25日,微博认证是广州百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主管。微博昵称“叔本聪v”,注册时间为2013年2月3日,微博认证是时尚博主。微博昵称“骏尧先生”,注册时间为2011年4月12日。“美客多”、“哟派出海”、“优乐出海”均为跨境电商平台。北京当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其旗下品牌为当猩学堂。

  4、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及查询可知,本案申请人微博昵称为DJTracy,注册时间为2014年4月2日,微博认证是幻音国际旗下签约DJ。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与其演出等服务相关,尚不足以证明“DJ TRACY”作为申请人艺名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相关行业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先使用“DJ TRACY”商标于“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或与之相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首先,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2及审理查明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DJTracy”作为艺名在先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艺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谓巧合。其次,由审理查明2、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半个许仙”、“叔本聪”、“骏尧”、“陈鹤初”、“美客多”、“当猩”、“哟派出海”、“优乐出海”等20件商标,多与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微博昵称、企业名称或品牌相同,且上述商标申请日期多晚于他人注册或使用该名称的时间。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

本文《关于第45388101号“DJ TRAC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J TRACY 453881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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