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30038号“稷下学宫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稷下学宫及图 19830038

阅读:137895 2022-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稷下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华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琳 申请人因第19830038号“稷下学宫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631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南京稷下风数字科技有…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稷下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华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琳

  

  申请人因第19830038号“稷下学宫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631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南京稷下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2、复审商标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3、河南和贵恒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4、图书出版合同、转款明细;5、“稷下学宫”牌《中小学3D打印课程》打印件;6、采购合同、发票、转款明细、银行流水;7、销售合同、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在复审阶段体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山东稷下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7年6月21日核准注册。2021年5月3日其名义变更为南京稷下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其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8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纸;卫生纸”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不能直接用于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有针对复审商标的许可关系存在,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为自制证据。证据6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7销售合同缺乏实际履行证据,发票经我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不一致或查无此票,故对该发票的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纸;卫生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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