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84228号“沃而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沃而福 6584228

阅读:90202 2022-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沃而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葑全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84228号“沃而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846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沃而福股份…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沃而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葑全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84228号“沃而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846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沃而福股份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液压系统制造商,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持续的进行了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中国官网介绍及宣传手册;2、沃而福(东莞)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3、申请人产品手册;4、百度对“液压系统”的解释;5、采购合同及发票、买卖合同、技术协议、发票;6、技术图纸;7、相关照片汇总;8、荣誉;9、相关报道;10、完税证明;11、邀请函及展会照片;12、招聘信息;13、百度推广协议;14、江苏葑全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在复审阶段体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08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用液压系统”商品上,经审查于2013年9月7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3年9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8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车辆用液压系统”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6、7、1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4、12、14不能直接用于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相关合同、协议或无履行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相关发票显示商标为“WALVOIL”,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8相关荣誉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证据9相关报道中“沃而福”系作为商号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证据10完税证明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3推广协议缺乏实际履行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车辆用液压系统”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

本文《关于第6584228号“沃而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沃而福 65842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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