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轻松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今致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94114号“轻松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764号决定,于2021年07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今致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持续使用至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相关经营资质证书扫描件;2、部分荣誉证书、牌匾及和谐劳动参评证据;3、相关业务协议、发票及服务网点列表;4、相关宣传资料;5、线上使用证据(合同、发票、截图信息及认证信息);6、部分招聘会要约邮件及复审商标使用场景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在复审阶段体现。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及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依法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中介服务;职业介绍”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7年8月28日驳回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写简历”服务上的注册,核准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7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商业中介服务;职业介绍”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相关资质文件不能直接用于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4、6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5相关合同、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相关截图为自制证据,相关认证信息不能直接用于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商业中介服务;职业介绍”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