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0603号“呦米YOMM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呦米YOMMY及图 7420603

阅读:116320 2022-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玖迈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20603号“呦米YOMM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5898号决定,于2021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玖迈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20603号“呦米YOMM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5898号决定,于2021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福建玖迈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7420603号第32类“呦米YOMMY及图”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7420603号第32类“呦米 YOMMY”商标,原第742060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通过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平台和资源,得到了充分的使用,始终处于合法使用与宣传状态,期间并未出现停止使用的情况,经过长期的合法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恳请充分考虑申请人的理由,裁定继续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产品展示部分图片及部分广告宣传证明;

  4、商标注册情况;

  5、荣誉证明;

  6、创意证明;

  7、发票;

  8、宣传推广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且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陈一菡432325197909151722于2009年5月2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蒸馏水(饮料);饮用蒸馏水”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9月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转让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2、申请人在第32类申请注册第15694355号“呦咪”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7年08月26日至2020年08月25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5并非是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3、6部分为自制证据或部分证据时间点模糊不清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7、8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蒸馏水(饮料)”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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