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喝丕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信博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19463号“小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23527号商标、第801852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