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国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69300号“依诺印象 YI NUO YIN XIANG CERAM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830号“依诺 INOL及图”商标、第6910380号“依诺磁砖 INOI CERAMICS”商标、第21277268A号“依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表达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依诺”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砖;非金属砖瓦;石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砖;建筑用嵌砖;瓷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