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74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9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 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配电箱(电);电动调节装置;配电盘(电);配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6日第1790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