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青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89826号“彭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48867号“彭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早在2013年已申请注册第12313763号“彭霸”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购销合同、票据单证据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第12313763号“彭霸”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且该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诉讼程序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