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070682号“齐鲁快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齐鲁快贷 53070682

阅读:130572 2022-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70682号“齐鲁快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齐鲁”商标衍生出来的。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79591号“齐鲁证券 QI…

  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70682号“齐鲁快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齐鲁”商标衍生出来的。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79591号“齐鲁证券 QILU SECURIT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所有人签订了共存协议。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成功注册了第42584822号“齐鲁房抵E贷”商标、第42489027号“齐鲁税融E贷”商标、 第42755857号“齐鲁轻松E贷”商标、第41157099号“齐鲁轻松贷”商标、第34327729号“齐鲁商付通”商标、第31643536号“齐鲁市民贷商标”商标、第30848551号“齐鲁无忧贷”商标、第30853977号“齐鲁乐易贷”商标、第30861567号“齐鲁优企贷”商标、第30865935号“齐鲁乐意贷”商标、第30842285号“齐鲁税贷”商标、第30865974号“齐鲁易企贷”商标、第30857971号“齐鲁融易贷”商标等。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共存协议以及含有共存协议的类似案件在先决定书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齐鲁快贷”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信托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共存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近似,因此,即便有共存协议,仍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且商标亦不相同,故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

本文《关于第53070682号“齐鲁快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齐鲁快贷 530706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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