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州环球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州浪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14509号“MOTRJ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42419号“MO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45262号“MOTOG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33682号“motoG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850490号“mop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624934号“MOU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857393号“MOT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网页截图、图片截图及媒体报道等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OTRJP”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服装、腰带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在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网页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且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多为申请商标在手套等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已消减了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