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利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51219号“热浪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13272号“热浪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发票、实际使用图片、印刷合同、委托协议、检验报告、淘宝截图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热浪星球”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样品散发;电视广告;户外广告;广告片制作;广告宣传;商业评估;经济预测;提供商业信息;电话总机应接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