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立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42915号“待客卡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74853号“卡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594512号“卡伦品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44349号“卡伦堡 Karen Cas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待客卡伦”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