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小英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57173号“透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31254号“透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62743号“创造 CTZ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3894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921039号“TELF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965506号“CHNLAN TRADING 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894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652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透彻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透彻”,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水服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葡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潜水员手套;潜水呼吸器;潜水用耳塞;救生衣;潜水面罩;护目镜;眼镜;潜水和游泳用鼻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潜水员手套;潜水呼吸器;潜水用耳塞;救生衣;潜水面罩;护目镜;眼镜;潜水和游泳用鼻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水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