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04850号“海泰家得乐 JD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5808号“吉德莱 J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1年11月10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1)第Y033669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7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15522号“JDL 京东物流”商标、第45280864号“京东物流 JDL”商标、第46441909号“JL及图”商标、第49877019号“JDL 京东冷链 COLD CHAIN”商标、第50017988号“京东物流科技 JDL TECHNOLOGY”商标、第56201909号“京东快递 JDL EXPRESS”商标、第56281072号“JDL”商标、第57456261号“JDL 积多乐”商标、第57848866号“京东航空 JDL AIRLINES”商标、第58117917号“JDL 物流科技 TECHNOLOGY”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