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泗阳县晨光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权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89661号“宋家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8959号“宋家工艺”商标、第29958149号“宋家”商标、第34300482号“宋家店”商标、第22202144号“老宋家”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木工艺品、家具门、展示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软木工艺品、装饰用木条、展示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