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3URON CONNECTIVITY SYSTEMS, S.L.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2308号“N3U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25999号“NURON”商标、第56760564号“NURON”商标、第41450280号“NEURON”商标、第41450279号“NEUR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联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截图、金山词霸关于“NRON”、“NEURON”的翻译及读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