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牧食品(河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62244号“鑫新牧XIN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1434号“鑫苜XINMU及图”商标、第21567429号“歆牧xinmu”商标、第21974215号“辛牧xinmu及图”商标、第31449176号“心慕XINMU”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