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052734号“果与果 来自普通话之乡的礼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果与果 来自普通话之乡的礼物 60052734

阅读:146533 2022-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承德华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52734号“果与果 来自普通话之乡的礼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92353号“果C果D GUO C GUO D及图”商标、第15134…

  申请人:承德华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52734号“果与果 来自普通话之乡的礼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92353号“果C果D GUO C GUO D及图”商标、第15134132号“Mr.果&Ms.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果与果”品牌已在相关领域消费者认知中形成特有印象,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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