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乌鲁木齐浩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75438号“浩天一铭HAOTIAN YI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90514号“宜咔侬YIKANONG及图”商标、第57190177号“十八匠SHI BA JIANG及图”商标、第34383475号“诺茗防水NUOMINGFANGSHUI及图”商标、第18821375号“尊贵美及图”商标、第16161592号“家年华装饰 为幸福筑家及图”商标、第16345716号图形商标、第44991018号“吾孜阿勒装修OZHALBEZ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实际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锅炉清洁和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锅炉清洁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