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敬贤康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253813号“JOYFUL COMMU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0500001号“長悅樓 THE JOUFUL RESTAURANT”商标、第13821476A号“僖阅精品酒店 JOYFUL THE INN BOUTIQUE及图”商标、第15261005号“卓符 JOYFUL及图”商标、第4763667号“娇芙达 Joyful及图”商标、第33230504号“JOYFUL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JOYFUL”,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