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63226号“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易及图 59663226

阅读:75044 2022-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易施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一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63226号“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三个商品…

  申请人:河南易施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一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63226号“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三个商品选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4529822号“空天有约 KONGTIANYOU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第8671257号“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二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9663226号“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易及图 596632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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