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乐林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78679号“乐林集团 LELI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外始终称为乐林集团,申请商标经使用多年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第11581711号“乐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撤销。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公司章程、企业宣传册、参展照片、购销合同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79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