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铁将军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汉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18518号“铁将军 STEEL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经过艺术化设计的字体,而非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将”字各种写法、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网页截图、宣传册、荣誉证明、门店分布情况、广告投放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非规范使用的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