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92628号“中飞物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飞物流 58292628

阅读:88601 2022-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中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92628号“中飞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55466号“中飞”商标、第35253076号“中飞商运”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

  申请人:广州市中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92628号“中飞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55466号“中飞”商标、第35253076号“中飞商运”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运输、物流运输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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