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累计申请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使用意图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驳回,且该标志图形部分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