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400950号“华科润 HUAKERU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华科润 HUAKERUN及图 12400950

阅读:51354 2022-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8日对第12400950号“华科润 HUAKER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全资子公司,华润集团名下相关…

  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8日对第12400950号“华科润 HUAKER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全资子公司,华润集团名下相关商标已经逐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由申请人进行统一管理。争议商标与第777979号“華潤”商标、第3346098号“華潤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商标、第3843554号“华润万家”商标、第3152168号“華潤”商标、第3346088号“華潤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商标、第3843414号“华润万家”商标、第773121号“華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七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该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3、申请人关联企业华润集团于1948年登记成立,自成立起将“华润”作为自身字号对外使用至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企业字号“华润”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构成不正当的商标注册行为,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华润集团的关联关系证明、华润集团介绍资料、荣誉证明、“华润”系列品牌官网资料;

  2、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转让公告;

  3、“华润”系列商标案件决定、裁定结果;

  4、相关驰名证据;

  5、各地行政机关关于查处、注销侵犯“华润”字号的企业函件;

  6、“华润”字号、商标受司法保护的记录;

  7、行政机关关于加强保护“华润”字号及商标的发文;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的商标档案;

  9、关于“华润”的检索报告;

  10、中国商标金奖公证文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日期已超过法定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

  2、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差异极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多年使用,已成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服务品牌, 不会产生混淆。

  3、关于《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在先已有生效裁定予以明确认定,争议商标不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的各项资质、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2、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合同;

  3、被申请人代理的众多商标案件的裁定、部分商标代理合同及发票、所获优秀商标评审案件证书及相关媒体报道;

  4、被申请人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情况;

  5、争议商标百度搜索信息;

  6、“华科润”商标相关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并于2016年1月14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服务。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42、45类金融服务、计算机软件更新、私人保镖等服务。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母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4月27日针对争议商标提起过无效宣告申请,请求依据《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根据当事人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后,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513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上述裁定书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如经审理查明3所述,我局曾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有关在先商号权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且该裁定书已依法生效。因此,申请人再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仅针对新的事实理由进行审理。具体而言,首先,申请人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无效宣告理由中援引了新的引证商标,即引证商标四至七,我局对此应予审理。其次,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主张属于“新的理由”,故我局对此应予审理。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我局已在商评字[2017]第513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予以审理,故在本案中予以驳回。

  1、争议商标由汉字“华科润”,拼音“HUAKERUN”及图形上下排列而成,与引证商标四、七“華潤”、引证商标五“華潤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及引证商标六“华润万家”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定的注意力能够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进行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未构成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规定。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本身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另,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已超五年期限,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本案申请人提交无效宣告申请材料的寄出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距离争议商标注册公告日期2016年1月14日未超五年期限。故对被申请人的前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

本文《关于第12400950号“华科润 HUAKERU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华科润 HUAKERUN及图 124009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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