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格超尼克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2449号“SIRI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72575H号“SIR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9281号“SIR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086874号“天狼工作室Sirius stud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202030号“天狼工作室Sirius stud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05498号“SIRU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或已无效,或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