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67056号“京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京锐 4467056

阅读:97819 2022-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贵清 申请人因第4467056号“京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074号决定,于2021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8…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贵清

  

  申请人因第4467056号“京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074号决定,于2021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8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并未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以下称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州市海珠区京锐制衣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广州市海珠区京锐制衣厂及被申请人商标检索结果;

  3、施婉桢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

  4、被申请人开具给广州施婉桢的出货单;

  5、被申请人与施婉桢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电子回单;

  6、相关手机号码微信搜索结果;

  7、被申请人与韩国客户的交易聊天记录;

  8、被申请人产品照片、吊牌、包装袋照片、工厂照片;

  9、淘宝网销售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6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4中的出货单为自制证据,缺乏发票等有效支付凭证予以佐证确已实际履行。证据5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未能体现完整的聊天内容,未显示复审商标,虽显示了银行电子转账信息,但仅凭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向相关主体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服装等商品。证据7中与韩国客户的聊天记录为自制证据,主体信息无法确认,亦未提交有效的履行凭证予以佐证。证据8中的照片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9中的淘宝网销售信息截图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显示日期亦不在复审期间内。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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