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百森慧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50605号“百森商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611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续和继承,经宣传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百森”,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书籍出版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当然具有延续性,且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