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极乐移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83424号“bliss mobil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12527号“blissmobil”商标、第31538706号“blissmobil”商标经商标异议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已分别被不予注册、宣告无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