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AIO PAPER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9560号“图形+WA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8558号“WATER KNOWN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73650号“水知道 WATER KN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58556号“水知道 WATER KN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02740号“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申请了限定,经核准限定后的商品已被划分至1603群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翻译资料、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经限定为“ 薄纸(纸巾)/;卫生纸/;纸手巾/;纸手帕/;卫生纸手巾/;纸餐巾/;湿纸巾;宠物用纸制卫生湿巾和宠物用无纺纸织品制卫生湿巾;宠物用纸制身体用湿巾和宠物用无纺纸织品制身体用湿巾;纸毛巾;卫生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标识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