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成都市两点三横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7501242号“两点三横”商标近似。(见第1765/177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杰富意控股株式会社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248012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910/922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另,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