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英保赔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44145号“NOR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4785号“NORTH HAV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93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1]第0000352651号撤销复审决定在保险承保部分核定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NORTH”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英文“NORTH”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保险承保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