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08576号“THANK YOU A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245595号“THANK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不属别类的婴儿、幼儿和儿童食品和饮料;营养和膳食补充剂,包括这些用途的食品和饮料补充剂;膳食和减肥食品;营养代餐和代餐物,包括代餐饮料商品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第16217329号“THANK YOU VERY MU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具有抗菌、消毒或卫生性能的护肤制剂和用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婴儿食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