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厚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晟轩智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71029号“福鸣如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4850号“福寿如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96786号“万事如意 福如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1]第0000177140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首字相同,且包含相同文字“如意”,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