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蛙鲜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00215号“蛙!不得了 WOW BUDEL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80409号“不得了 TOPNOTOH及图”商标、第49464514号“不得了”商标、第55835157号“不得了 TOPNOTCH及图”商标、第19101117号“蛙蛙”商标、第23189552号“蛙π”商标、第37469458号“蛙5”商标、第37588889号“虫圭”商标、第41859825号“WOW”商标、国际注册第1517217号“WOW”商标、第50742562号“WOW!及图”商标、第54980901号“WOW COLOUR”商标、第55422155号“WOW”商标、第55601770号“WOW”商标、第55856262号“W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十、十三、十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延期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十、十三、十四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现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享有在先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九、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蛙!不得了 WOW BUDELIAO及图”与引证商标四“蛙蛙”,引证商标五“蛙π”,引证商标六“蛙5”的中心文字均为“蛙”,“蛙”与引证商标七“虫圭”在文字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会计、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