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70754号“华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0825898号“华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申请人自愿放弃与第10832846号“华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交叉的“导游服务”的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的冲突,因此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导游服务”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故,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艺术品出租;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传授技术(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电视文娱节目;茶道训练(茶艺训练);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艺术品出租;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传授技术(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电视文娱节目;茶道训练(茶艺训练);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