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84995号“华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25838号“华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