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栖霞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38070号“栖霞山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4160号“栖霞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34672号“栖霞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1年11月13日第1767期《商标公告》),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茶商品上已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果、咖啡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