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60170号“太太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太太乐 7260170

阅读:103567 2022-07-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钧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60170号“太太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6449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钧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60170号“太太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6449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调查发现,被申请人于2018年04月02日至2021年04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在“保鲜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搜索“杭州钧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太太乐”的结果页面;

  2、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

  2、产品及外包装照片原件;

  3、产品买卖合同扫描件、送货单原件、转账记录截图;

  4、参展照片原件、展会现场视频光盘、银行回单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相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未显示复审商标、未体现核定商品、证据系自制等诸多问题,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09年3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复审于2014年4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保鲜膜、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卫生巾”等商品上注册有“福安康”、“福如海”、“倍恩康”等商标,在“婴儿尿裤”等商品上注册有“家和佳”、“天添福”、“天年福”等商标,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保鲜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虽可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南通钧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产品及外包装照片系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3中,产品买卖合同上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商品名称,合同中约定“每次发货,乙方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传递订货计划(订单)”,被申请人未附相应订单;送货单系自制证据,未显示买方名称,显示商品非核定商品,合同中约定“货物达到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对货物进行验收,按到货品种等验收无误后,在《送货通知单》上签字确认”,但送货单中“客户签收”处无买方签字确认;转账记录截图中未显示买、卖双方名称,亦未显示复审商标、商品名称、款项用途,合同中约定“款到发货”,但送货单、转账记录显示多为先发货后付款。故,上述合同、送货单、转账记录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证据4中,部分银行回单形成时间非在指定期间内,参展照片及视频中未显示展会名称、展会时间、展位号等信息,银行回单中亦未备注展会名称与时间等信息,难以认定其与参展照片及视频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保鲜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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