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731921号“栖霞山QIXIA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栖霞山QIXIASHAN及图 53731921

阅读:105630 2022-07-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栖霞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31921号“栖霞山QIXIA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4160号“栖霞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34672号“栖…

  申请人:南京栖霞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31921号“栖霞山QIXIA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4160号“栖霞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34672号“栖霞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栖霞山”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商标列表等证据(电子)。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糖果、调味品、蜂蜜、含淀粉食物、咖啡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栖霞山”与引证商标一、二“栖霞山”相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果、调味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甜食、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甜食、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甜食、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甜食、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甜食、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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