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米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47496号“小牛电工 CATTLE ELECTRIC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0331号“小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2年5月6日第1790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5576号“小牛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2年3月20日第1784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39065号“小牛来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345817号“小牛储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