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02011号“图虫·Prem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5179号“METRO PREMIUM”商标、第12228469号“优选PREMIUM”商标、第7811262号“优选PREMIUM”商标、第9400601号“QUALITY AND TRUST TOPVALU PREMIUM”商标、第9429590号“MORNING GLORY PREMIUM”商标、国际注册第798212号“PREMIUM HK”商标、第12453715号“PREMIUM MARCHE YANMAR PRESENTS”商标、第55909486号“PREMIUM PB BLOTT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书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八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照片(印制的);艺术家用原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建筑模型;地图册;裁缝用粉块;算术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比对。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