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968045号“QUANT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QUANTIUM及图 59968045

阅读:61691 2022-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廷数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68045号“QUANT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4636号“QUANTUM”商标、第25488442号“浦健量子 QUANTUM及…

  申请人:昆廷数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68045号“QUANT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4636号“QUANTUM”商标、第25488442号“浦健量子 QUANTUM及图”商标、第43216620号“坤腾智能会议系统QUANT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显著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将签署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引证商标三在等待抽签,申请人请求待上述事项均呈最终状态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数据分析、应用分析、精算服务、数据建模和预测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包括数字应用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磁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QUANTIUM”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英文“QUANTUM”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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