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89345号“READING JOURN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024348号图形商标、第21562476号“大头保 WWW.DATOUBAO365.COM及图”商标、第28275252号“BUBBLE WHALE SOLOVE及图”商标、第27897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呼叫、含义、外观等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依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